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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在我院共青团员中发展党员积极分子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、共青团中央委员会《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》(通字[1992]18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做好“推优”工作,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,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,充实党的新生力量,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,也是激发广大青年团员的政治热情,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。
第三条在校的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,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,并经过团组织推荐,使“推优”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,使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。
第二章 “推优”条件
第四条基本资格
入党积极分子推荐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:
1. 全日制在籍本科生、研究生中28周岁以下的共青团员;
2. 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满六个月。
第五条重要标准
(一)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,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,积极拥护并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思想积极要求进步,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和思想品德素养,能够积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。
(二)遵纪守法,作风正派,为人正直,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,具有集体观念、组织观念和奉献观念,能发挥模范表率作用。
(三)学习态度端正,认真刻苦,成绩优异,研究生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,能够积极主动组织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及公益劳动。
(四)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可优先作为“推优”对象:
1. 获得国家、省、市级团内表彰;
2. 在科技创新创业等竞赛活动中,获省级以上奖励;
3. 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和公益活动,表现突出;
4. 担任学校、学院主要学生干部或社团工作成绩突出;
5. 其他情形由商学院团委商议决定。
(五)上一学期有以下任一情形的,原则上本学期不予列为“推优”对象:
1. 违反校纪校规,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;
2.有思想政治教育类通识教育课、学科基础课、专业主干课不及格者;
3. 成绩专业排名后30%者;
3. 散播消极思想,行为不端,并在学生中引起不良影响者;
4. 寝室卫生检查中累计扣分超过5分者(含5分);
5. 学术道德缺失,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。
第六条学院团组织中的主要学生干部,可以由学院团委在全面考察其工作、学习等表现情况的基础上直接向团支部推荐。
第三章 “推优”程序
第七条 “推优”工作应在每年4月、10月各开展一次,由学院团委根据近年来党员发展情况,确定各年级“推优”名额比例。
第八条 “推优”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:
(一)各团支部按照本细则中的“推优”条件,遴选参加“推优”的团员名单。
(二)各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大会,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情况,团员进行民主选举,提出团支部推荐对象,评议过程由学院团委组织部监督。
(三)将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序,按“推优”名额上报至学院团委。
(四)由学院团委、学生工作组组成评议小组,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,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及充分讨论,确定最终推荐名单。
(五)推荐名单在全院内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后,学院团委将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情况报上级备案。
第九条团委、团支部应加强自身建设,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、凝聚力、战斗力,提高“推优”工作的高效性。
第十条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,保证“推优”工作的程序化、制度化、民主化、科学化,确保“推优”过程的公平、公正、公开,严格遵循“推优”工作的各项规定,杜绝徇私舞弊、拉帮结派的行为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由共青团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、修订。
生命科学学院团委
2017年4月26日